醫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411號
TPBA,99,訴,411,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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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黃達從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周錫瑋(縣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醫師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8年
12月7 日衛署訴字第098003107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98年3 月13日向被告陳情其子黃聖育並未於98年 2 月4 日到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下稱「耕莘 醫院永和分院」)診療,惟該院廖伯武醫師卻出具其子診斷 證明書,涉嫌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被告所屬衛生局針對 陳情內容敘明相關法規依據,於98年3 月18日回復原告已錄 案辦理。後經被告所屬衛生局依法調查,於98年5 月15日以 北衛醫字第0980050244號函(下稱「98年5 月15日函」)回 復原告,其所陳廖伯武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涉及違反醫師 法規定一案,尚無違反醫師法規定之情事。原告復於98年7 月29日陳請被告更正98年5 月15日函改以被告名義發文,經 被告以98年8 月12日北府衛醫字第0980093682號函復原告( 下稱「系爭函文」),原告所陳案件被告所屬衛生局業於98 年5 月15日即已認定尚無違反醫師法規定,然原告堅認被告 應依其所請對廖伯武醫師為行政處分,故而提起訴願,經行 政院衛生署衛署訴字第0980031071號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於98年3 月13日向被告陳情檢舉耕莘醫院 永和分院廖伯武醫師於98年2 月4 日違法開具伊子診斷證明 書,違反醫師法第11條及第13條之規定,而被告所屬衛生局 已於98年3 月18日回復伊已錄案辦理。後經被告所屬衛生局 依法調查,以98年5 月15日函回復伊並無伊所陳違反醫師法 之情事,伊復於98年7 月29日陳請被告更正98年5 月15日函 。經被告以系爭函文回復原告,伊所陳案件被告所屬衛生局 業於98年5 月15日即已認定尚無違反醫師法規定之情事,故 系爭函文即係被告對伊檢舉廖伯武醫生違反醫師法之行為所 為之不作為決定,致伊子之健康受有損害,伊配偶得以此違 法診斷證明書作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之98年度監字第



298 號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之證據,而損害伊之權利 等情。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及系爭函文均撤銷。㈡被告應作 成懲處耕莘醫院永和分院廖伯武醫師出具違法診斷證明書之 處分。
三、被告則以:原告向伊陳情耕莘醫院永和分院廖伯武醫師違法 開具其子診斷證明書一事,伊所屬衛生局已於98年3 月18日 回復原告已錄案辦理,並於98年5 月15日回復原告並無其所 陳違反醫師法之情事。另依原告98年7 月29日陳情函,伊以 系爭函文回復原告,其所陳案件業於98年5 月15日函即已認 定無違反醫師法之規定,並認系爭函文僅係伊就原告所請更 正98年5 月15日函所為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非行政處 分,且對其子健康是否造成損害或是否損及原告之權利更無 因果關係。況原告所檢舉之廖伯武醫師是否需受裁罰處分, 仍須視伊所屬衛生局本於職權之調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於98年3 月13日向被告陳情檢舉耕莘醫院永和分院廖伯 武醫師於98年2 月4 日違法開具其子診斷證明書,被告所屬 衛生局於98年3 月18日回復原告,另分別以98年5 月15日函 、系爭函文回復原告並無其所陳違反醫師法之情事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98年2 月4 日耕莘醫院永和分院廖伯武 醫師簽名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原告98年3 月13日陳情函 影本、被告所屬衛生局98年3 月18日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影 本、98年5 月15日函影本、系爭函文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13、15頁、答辯卷第1 至2 、25頁),堪認為真正。五、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69 號解釋理由書旨所揭示之保護規範 理論,法律之種類繁多,其規範之目的亦各有不同,有僅屬 賦予主管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者,亦有賦予主管機關作 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至於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 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 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 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 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 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 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 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 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是人民如無法律上之請求權,亦非 該法律所保護之對象者,其所為之聲請(申請)、陳情或檢 舉,僅發生促請主管機關發動職權裁量是否為特定行為之效 力,而行政機關對該聲請(申請)、陳情或檢舉所為之答覆 ,對該人民即未直接發生權利義務取得、變更或喪失之法律



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則人民對該答覆亦欠缺公法上權益 ,應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包括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給 付訴訟),其逕行提起即欠缺訴訟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不備其他要件而不能補 正,以裁定駁回其訴。本件原告向被告檢舉耕莘醫院永和分 院廖伯武醫師未為其子黃聖育看診即開具診斷證明書違反醫 師法一節,經被告以系爭函文回復原告略稱:被告所屬衛生 局業於98年5 月15日認定尚無違反醫師法規定等語,原告不 服,得否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首須審究者即為:系爭函 文是否為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經查:
㈠醫師法雖係對於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為之規範,惟同時亦具 有保障公共利益及一般國民福祉之目的,該法第11條第1 項 前段、第28條之4 第5 款、第29條前段分別規定:「醫師非 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死產證明書。」、「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雖未明定特定人或可得特定 之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對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者裁罰 之權利,惟就醫師應親自診察始得交付診斷書,否則主管機 關得予裁罰之規範結構而言,其目的係課予醫師親自診察病 人之義務,以達正確診斷並據以開立診斷書,確保病人得以 正確知悉其病情之就醫權利,可見上開規定亦兼有保障「病 人」就醫權利之意旨,則醫師如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 項之 規定,未曾親自診療病人即交付診斷書,恐難確保該診斷書 之正確性,而有影響病人就醫權利之虞。是病人如因醫師未 親自診斷即交付診斷書,致其未能及時正確知悉其病情而受 有損害,固非不得向主管機關檢舉醫師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 1 項之行為,並促請主管機關本諸權責要求該醫師應親自診 斷,否則即應採取法定之裁處手段。如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該 職務,致病人之就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病人自得依 法提起行政救濟。惟因上開規範所保護之對象,僅及於病患 個人,病患以外之第三人,尚非該規範所保護之對象,縱得 本於一般國民之地位,向主管機關檢舉醫師違反醫師法第11 條第1 項之行為,如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由於並無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㈡本件原告向被告檢舉耕莘醫院永和分院廖伯武醫師未為其子 黃聖育看診即開具診斷證明書違反醫師法一節,雖經被告以



系爭函文回復原告略稱:被告所屬衛生局業於98年5 月15日 認定尚無違反醫師法規定等語,惟因原告並非病患個人,而 無就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言,顯非醫師法第11條 第1 項、第28條之4 第5 款及第29條規定所保護之對象,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因系爭函文並未對原告直接發生權利義 務取得、變更或喪失之法律效果,而非屬被告對原告所為之 行政處分,原告對系爭函文縱有不服,不得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以資救濟。至於原告配偶是否以該診斷書作為向法院聲請 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之證據,甚而損害原告之權利等 情,則與醫師法第11條第1 項、第28條之4 第5 款及第29條 之規範目的無涉,且與醫師未經親自診斷即交付診斷書之行 為間,並無直接或相當因果關係,尚不得以此為由,而認原 告亦為上開規範所保護之對象,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針對原告之檢舉所回覆之系爭函文,並未對 原告直接發生權利義務取得、變更或喪失之法律效果,而非 屬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以系爭函文非屬行 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系 爭函文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其起訴亦欠缺訴訟要件,屬 於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不備其他要件而 不能補正之情形,應予駁回。又關於系爭函文是否合法,應 否予以撤銷,乃訴之有無理由之實體要件,基於先程序後實 體之訴訟原則,本件起訴既為不合法,自無再審究關於系爭 函文是否合法,應否予以撤銷之實體問題,併此敘明。六、本件裁判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裁判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98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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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