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919號
99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依純(董事)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後勤處
代 表 人 鄭生智(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複代理人 管乃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世清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9年7 月16日訴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 」採購案(採購案號:TT98003P014PE ),於民國(下同) 97年12月18日,以新台幣( 下同)489萬元得標,於同年月25 日簽定採購契約,履約期限自98年1 月1 日起至12月5 日止 。嗣因被告認原告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有政府採購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乃於99年1 月11日以國陸後 採字第0990000110號書函(下稱原通知),通知原告依契約 附加條款第9. 2條規定終止契約,擬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 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9 年2 月10日國陸後採字第0990000523號書函復原告異議處理 結果(下稱原處分),原告仍表不服,提起申訴,遭判斷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事實摘要:
⒈被告係以本案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所稱「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者」之情形,作出 原處分與維持原處分之異議處理結果。
⒉被告所稱「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係指本案第2 批次驗 收不合格,依契約附加條款第9.2 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其 所指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之情形則為「更新後之圖資模擬 概況無法與兵棋有效結合」(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
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 需順暢);其實際問題則為:迄98年12月30日實施性能測 試當日,轉圖比率僅達50%,經抽測77條道路,有28條道 路無法順利通行。
⒊惟查:
⑴系爭「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之圖資,係由「影 像圖資」、「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 屬性」等3 項不同圖資所構成。
⑵本案原告應施作之合約內容,僅及於「影像圖資」之更 新,而不及於「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 形屬性」之更新2 項,被告不應將後2 者未一併更新所 致之行軍路線無法順暢之問題,歸責於原告。
⑶況縱認原告依合約應施作之內容,除「影像圖資」外, 尚包含「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 」之更新2 項,被告亦未於終止契約前,交付原告上開 2 項圖檔資料,以使原告能進行更新:
①依兩造契約附加條款第1.2.4 條之規定,所有圖資由 被告之代理人(即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提供。
②兩造前於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履約爭議調解期 間(99年4 月19日),調解委員亦要求被告應儘速提 供「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 2 項圖檔。
③被告遲至99年5 月11日,始提出上述2 項圖資之檔案 光碟片,交予原告收受。被告交付圖檔之時間點,已 遠在契約終止之後,其原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自不合法。
⒋98年12月30日之性能測試,係於轉檔尚未全部完成前進行 ,原告曾申請被告之代理人暫緩測試,略微等待數小時, 待轉檔完成,惟被告之代理人拒絕。事實上,迄翌日即98 年12月31日轉檔全部完成之後,兩造曾會同再次重測,此 時於全部66次之行軍測試路線中,有63條均能順利通行, 僅有3 條無法通過,合格率達95%以上(剩餘之部分,非 賴完成「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 之更新無以解決),惟被告仍執意依98年12月30日之測試 結果終止契約,對於原告自有不公。
㈡本案緣起:
原告於97年12月18日標得被告「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 委外維護」案(採購案號:TT98003P014PE ),並於同年月 25日簽定採購契約。被告竟於99年1 月11日以原通知向原告
表示因系爭採購案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特依契約附加條款 第9.2 條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契約條款第5.3 點沒入相對履 約保證金計158,925 元,且被告若辦理重購所生之價差要由 原告負擔),被告並於該函中表示上述情形已屬政府採購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 終止契約者」之情形,欲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原告認上開函文與事實不符,乃檢具理由於99 年1 月29日以安字9901291 號函提出異議書。惟被告於收受 異議書後,仍於99年2 月10日以原處分維持其原通知所為之 處分。原告於99年2 月11日收受該函後,於99年2 月24日以 安字990224號函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惟仍經 該會以99年7 月23日工程訴字第09900298170 號函所附申訴 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 號)駁回原告之申訴,原告不服, 爰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本件行政訴訟,求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 及原處分(含原通知)。
㈢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僅及於「影像圖資」之更新,而不及 於「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更新 :
查被告於原通知指稱系爭採購案原告有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 之情形,係指原告未能通過被告代理人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 發展指揮部於98年12月31日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736號函 所附附表4 性能測試表項目五:「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 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 需順暢」之測試。惟查,原告就契約應履行之「影像圖資」 更新部分,已完全履約。至若測試無法完全通過、行軍不順 暢之情形,另源於「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 形屬性」未一併更新2 項因素,而此2 項,並非原告原依約 承攬之範圍。說明如下:
⒈本案合約之約定:
A.查本案合約「契約附加條款」第1 條(維護需求項目) 1.2 (軟體系統更新)約款如下:「
1.2 軟體系統更新
系統更新僅地理圖資更新乙項,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2.1 更新『陸勝二號』系統現有影像圖資為WGS84 格式。
1.2.2 更新區域為台灣本島及外離島地區。 1.2.3 本島影像圖資比例尺包含二萬五千分之一、五 萬分之一、二十五萬分之一及五十萬分之一等
四類,離外島影像圖比例尺包含二萬五千分之
一及五千分之一。
1.2.4 上述所有圖資由甲方代理人提供,乙方並將影 像圖資轉換成GEO TIFF格式。
1.2.5 乙方所完成圖資必須能於『陸勝二號』系統執 行模擬運用。
1.2.6 本案地理圖資更新需遵照IEEE12207 資訊軟體 標準化作業程序,建立標準數值圖資,並採用
美國國家影像製圖局(NIMA)標準格式轉換及 更新。
1.2.7 軟體系統更新後,乙方一併需更新下列文件資 料:
(1)軟體設計文件
更新軟體設計文件包含軟體架構、人機介面及
資料庫表格欄位型態等。
(2)測試文件
測試文件需包含需求表、需求規格、測試說明
、測試結果等。
(3)資料庫子系統軟體使用者手冊
更新資料庫子系統軟體使用者手冊需包含系統
管理、使用管制、作業規定、資料庫子系統平
台各項輸入、輸出畫面操作說明。
B.另交貨項目表第二批次軟體系統更新第3 點亦僅指定要 交貨品項為「影像圖資」。
⒉根據以上約款, 本合約所應更新之圖資標的僅為1.2.1 、 1.2.2,與1.2.3 條所稱之「影像圖資」,並不包含「道路 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等圖資之更新 在內。
⒊原告已完成合約所定「影像圖資」之更新:
有關此部分,可參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 月10日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572號函附表1 「性能測試表 」與附表2 「性能測試簽證表」(檢驗日期:98年12 月8 日)之記載。依上記載,該次檢驗,除「更新後之圖資模 擬概況」被告認檢驗不合格外,其餘「更新後之影像圖資 座標系統」、「更新後之圖資涵蓋範圍」、「更新後之圖 資比例尺」、「更新後之影像圖資檔案格式」、「圖資製 作與處理程序」,被告均認驗收合格。
⒋其他部分之說明:
⑴被告雖援引契約附加條款1.1.6.3 圖資規格「WGS84 橢 球體UTM 座標系統,影像圖格式為TIFF、向量圖格式為 Shapefile 」,認為本案「地理圖資」之更新,應包含 「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云云
。惟查,1.1.6.3 之圖資規格,為1.1.6 系統作業環境 說明之子項目,僅用以說明「陸勝二號」全部之作業系 統與環境而已,非謂該部分說明所提及之系統與軟體, 均在本案之合約範圍內、均需由原告加以更新。被告對 契約條款之解釋,明顯有誤。
⑵另觀本案契約附加條款附表5 「性能測試簽證表」所載 之檢驗內容,依序為「更新後之影像圖資座標系統」、 「更新後之圖資涵蓋範圍」、「更新後之圖資比例尺」 、「更新後之影像圖資檔案格式」、「更新後之圖資模 擬概況」、「圖資製作與處理程序」,乃完全針對「影 像圖資」之更新與檢驗而為,而與「道路線SHP 向量圖 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之更新或檢驗無涉, 更可見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確僅為更新「影像圖資」 ,而不及於其他。
⑶至於原告雖曾於軟體設計文件「壹、專案管理暨執行規 劃書」及「貳、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中,提及向 量圖檔及網格圖檔等項,惟其上已註明係參用向量圖檔 及網格圖檔,非謂上開2 項圖檔之更新,亦屬原告所負 之契約義務(原告所欲參用者,為被告原已存放於陸軍 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部電腦硬碟中舊有之圖檔)。 ㈣本案完成後之圖資,無法與兵棋演練有效結合(行軍不順暢 ),係因圖資中之「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 形屬性」2 項圖檔未一併更新所致:
⒈按陸勝二號電腦兵棋系統,為使推演時行軍順暢所需配合 之圖資有3 項,分別為「影像圖資」、「道路線SHP 向量 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3 項,3 者分屬不同之資 料庫,此由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10日 陸教準模字第0980001572號函所附附表1 審查結果第2 點 中:「建議更新地圖分類及屬性高層資料」等語可稽,並 為被告所不否認。
⒉因此,僅更新「影像圖檔」,而未一併「道路線SHP 向量 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適足以(可能)產 生3 項資料庫無法完全配合,而致行軍不順暢之問題,而 此非可歸責於原告,亦不在原告投標之初所得預期之範圍 之內,無寧係被告自己招標採購之問題。
⒊雖然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31日陸教準 模字第0980001736號函附表4 「性能測試表」項目五上載 :「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 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惟如前所述, 原告已完成全部「影像圖資」之更新,無論座標系統、轉
換格式、程序與比例尺,均經被告檢驗合格,獨更新後之 「影像圖資」,於行軍測試時,有無法完全順暢之情形, 而此顯然係因「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 屬性」2 項圖檔未一併更新之所致,該2 項圖檔之更新, 所費不貲,被告原應另行辦理招標採購,而不應期待原告 免費為被告施作,況反認原告為違約!
⒋原告於原證5 異議理由書中,對於上述事實與理由本有詳 述,並清楚表明:部隊行軍路線無法順暢一事,係因「道 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未一併更新 所致,然被告要求原告一併更新上開2 項圖檔,確已超出 原告依系爭合約所應承攬施作之範圍。惟被告仍以附表( 即上揭性能測試表)亦為契約之一部分為由,堅持原處分 結果,被告就契約內容之解釋,亦明顯與契約之約定不符 。
⒌承前所述,在被告未協力排除「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 「虛擬網格地形屬性」未一併更新之問題情形下,不能要 求原告擔保「兵棋演練行軍順暢」,蓋此已原超過原告依 合約所負之義務。
㈤縱認原告仍有一併更新「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 格地形屬性」2 項資料庫之義務,有關此部分之遲延,亦非 可歸責於原告:
⒈法律之規定:
按民法第507 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 ,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 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 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另民 法第496 條規定:「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 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 」。由民法上揭條文可知:被告對於本件承攬工作之完成 負有一定之協力義務,提供原告完成承攬工作所需之圖資 資料,若不提供而致承攬工作無法完成,則反應對於承攬 人即原告負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⒉系爭採購契約之約定:
依照系爭合約契約附加條款1.2.4 之約定:「上述所有圖 資由甲方代理人提供,…」,可知原始、舊有圖資之提供 ,為原告代理人之義務。
⒊被告(之代理人)於主張契約終止前,始終未提出「道路 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之舊有圖檔資 料,甚至明白表示無需提供:
⑴查原告於98年6 月份進場去談規格時,曾要求陸軍教育
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提供陸勝二號兵棋軟體原始設計 文件、軟體原始碼,以及「影像圖資」、「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等圖檔資料,惟陸 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承辦人何家淮少校認為依 據合約只有「影像圖資」需要更新,故僅提供「影像圖 資」予原告,其餘部分由該部以「與本案無關」為由加 以拒絕。
⑵惟當原告將「影像圖資」轉檔完成後,與陸勝二號搭配 使用測試時,發現只更新「影像圖資」檔案,未進行「 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庫 之更新,將使「陸勝二號」兵棋遇到新開闢之道路時, 根本無法行軍(因「陸勝二號」兵棋所使用之「道路線 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型屬性」資料庫,為10 年前之老舊資料,對於近幾年新闢之道路及地形屬性與 更新後之WGS84 軍用影像圖資,根本無法配合)。為了 使「陸勝二號」兵棋演練部隊行軍路線設定順暢,同時 使本案即早驗收通過、領得價金,原告不得已,在自費 之情形下,自行取得商業版(交通部版)之「道路線SH 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以更新「 陸勝二號」系統內之「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 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庫。然事後證實商業版之「道路線 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資料庫,與更 新後之WGS84 格式之「影像圖資」軍圖資料庫,仍然有 誤差存在,無法完全結合(惟合格率已達95%以上)。 ⑶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98年12月31日陸教準模 字第0980001736號函所附附表4 性能測試表項目五判定 不合格之情形,實係因98年6 月份原告進場談「影像圖 資」之規格時,承辦人何家淮少校不肯將401 兵工廠出 廠之電子軍圖SHP 檔交付原告所致。
⑷被告迄主張終止契約前,始終未將軍用版之原始「道路 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交予 原告,以使原告完成更新與轉檔,進一步排除兵棋推演 行軍不順暢之問題。
⑸被告雖另於申訴程序中,辯稱:若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 發展指揮部未依約提供圖資,則原告勢將無法進行圖資 轉換,根本無法交貨,亦不致衍生性能測試不合格之情 形云云。然正因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僅提供 影像圖資,未提供「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 格地形屬性」,迫使原告僅能就影像圖資進行轉換,並 為順利完成驗收、早日取得工程款起見,自行出資購買
交通部版之「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圖檔 」作為更新之用,惟該交通部版之資料庫畢竟與軍方資 料庫有誤差之處,無法完全配合,才導致測試不合格。 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解委員,亦認被告有提出系爭 「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之 義務:
兩造前於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履約爭議案調解期間 (99年4 月19日),調解委員亦於審酌雙方陳述後,認被 告有提出圖檔之義務,要求被告應儘速提出「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圖檔。 ⒌惟被告係遲至99年5 月11日,始提出上述2 項圖檔之檔案 光碟片交予原告。被告交付圖檔之時間點,已遠在其主張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後,則於被告終止契約之前,原告 既無可歸責於己之遲延事由,被告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 示,自不合法。
㈥綜上所述,原告已依約履行「影像圖資」更新之義務,被告 主張之「虛擬網格地型屬性資料」及「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 」更新,非屬契約約定之內容,原告未能通過「行軍順暢」 之檢驗項目,係因被告未一併更新「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 、「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且未依約將上述2 圖檔交予 原告所致,非可歸責於原告,被告以原告未能通過「行軍順 暢」之檢驗為由終止契約,並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將原告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其所為之處分,並不合法,原處分及申訴審議判斷均有違 誤之處,為此,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提 起本件撤銷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 關於將原告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原處分均撤 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事實經過:
⒈本件「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採購案係以 公開招標辦理採購,97年12月18日由原告以489 萬元得標 ,並於同月25日與被告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履約期限 自98年1 月1 日起至12月5 日止,契約附加條款第2 條維 護期程規定「全案執行期程自98年1 月1 日起至98年12月 5 日止,…維○○○區○○ ○段實施,第1 階段自98年1 月1 日起至98年5 月30日止,第2 階段自98年6 月1 日至 98年12月5日止。」契約附加條款第3 條交貨時間規定「 第1 批次交貨時間為簽約150 曆天前完成,第2 批次交貨 為簽約後330 日曆天(含)前完成。」。契約附加條款第
6 條規定付款方式為「由甲方(即被告)代理人付款,付 款方式區分2 批次,第1 批次付款為第1 批次驗均合格後 ,支付總價款百分之35,第2 批次付款為第2 批次驗收均 合格後,支付總價款百分之65。」。契約附加條款第9 條 不合格處理方式之第9.2 條:「乙方(即原告)如各批次 資料檢查或第2 批次性能測試不合格時,乙方於5 日曆天 內(含)內得修復重交實施複驗,惟以一次為限,若仍複 驗不合格或超過複驗期限,得逕行辦理解約或終止契約, 若辦理重購產生價差,由原得標廠商賠償。」
⒉被告於98年6 月16日支付第1 批次價款計1,711,500 元。 ⒊原告於98年11月25日函文被告履約代理人(陸軍教育訓練 暨準則發展指揮部)表示案內第2 批次已完成交貨(軟體 新資料程式及圖資已存放伺服器主機中),並請派員測試 及驗收。又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月8 日實施第2 批次性 能測試,判定結果計有1.步隊行經陸線之設定無法於更新 後WGS84 軍用地形圖移動順暢2.軍圖地圖屬性分類及高層 資料無法提供模擬現況。被告之代理人於同年12月10日函 文原告性能測試不合格,並依約9.2 款限於後5 日內得修 復重新複驗,唯以1 次為限,若仍複驗不合格或超過複驗 期限,得逕行辦理解約或終止契約。
⒋原告收受上開不合格通知及限期改善文之後於98年12月15 日函文被告之代理人表示:「第2 批次性能測試驗收不合 格部分已修復完成,請派員實施複驗」。被告之代理人於 98年12月29日函文申訴原告性能測試完成期限為12月30日 ,請原告派員會同測試實施複驗。被告之代理人於98年12 月30日複驗時會同原告依契約第17頁之附表4 、契約第18 頁附表5 及契約第19頁附表6 實施性能測試,測試結果計 有28條道路測試未過等2 項不合格,被告之代理人於同年 12月31日函文原告第2 批次品項驗收不合格。 ⒌被告於99年1 月11日函文原告因第2 批次驗收不合格自即 起生效,乃依據契約附加條款第9.2 條、通用條款5.3 條 及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之情形,辦理終止契 約及沒入相對履約保證金暨公告停權事宜。
⒍99年1 月20日原告就被告於99年1 月11日終止契約及停權 處分,於99年1 月29日以安字第9901291 號函提出異議, 經被告於99年2 月10日以原處分函復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 決定。原告於99年2 月11日收受該函後,於99年2 月24日 以安字990224號函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 該會以99年7 月23日工程字第09900298170 號函駁回申訴 ,原告不服行政院工程會之審議判斷,乃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㈡原告辯稱本案「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契約 並未包含更新「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及「虛擬網格地形屬 性」,惟查:
⒈性能測試表(附表4 )為契約之一部:
⑴驗收項目明載:「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 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圖且部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 既然明定於合約之測試項目當然原告要依約履行(按: 「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及「虛擬網格地形屬性」2 項 必須更新才有可能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圖且部隊 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被告於97年12月31日檢送 之TT98003P14PE「陸勝二號電腦兵棋軟體系統委外維護 」案契約書函,已於說明欄一述明「本契約含通用條款 合計48頁」。且被告依招標文件製作契約後,於同年12 月25日與原告簽約(由原告攜帶投標時之公司大小章, 並採逐頁用印方式完成簽署),契約每頁頁尾亦均標示 有頁碼,共計48頁。原告既自始至終均明知契約附加條 款及其附件附表,事後始辯稱「該測試表」非屬契約之 一部顯不足採。
⑵驗收方法亦明載必須依附表4 『性能測試表』,逐項完 成:
附表4 「性能測試表」附於契約第17頁,而契約第2 頁 中「18. 備註10. 驗收方法」中已述明「針對…,於詳 契約附加條款:5.驗收方式及程序。」而契約第3 頁附 件欄亦已敘明「契約附加條款一份(18頁)」,其中第 5.3.2 條:「…由甲方代理人依據附表4 『性能測試表 』,逐項完成…,」且原告於上開頁數均已加蓋其公司 大小章,明知契約附加條款及其附表部份均為契約之範 圍,其辯稱「附表4 」係不在契約範圍內,並非承攬工 作內容等語,與原告蓋章之行為,兩者互相矛盾。 ⑶又原告辯稱兩造契約附加條款附表5 所載各項檢驗內容 ,係僅針對「影像圖資」之更新與檢驗而為,而與「道 路線SHP 向量圖檔」與「虛擬網格地形屬性」圖檔之更 新或檢驗無涉(起訴狀第9 頁第13行)。但原告故意忽 視契約一部的附表4 「性能測試表」中,已將標準數值 圖資之建立與行軍路線設定順暢列為驗收項目之一部之 情形(第17頁附表4 )。
⒉圖資更新包括向量圖檔(Vector,即道路線SHP 向量圖檔 )及網格圖檔(Raster,即虛擬網格地形屬性): ⑴圖資一詞範圍之說明:
①有關原告渠更新圖資僅需執行「影像圖檔」而無需就 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之部分予以更新乙節,經查: 契約附加條款第1.1.6.3.條圖資規格「WGS84 橢球體 UTM 座標系統,影像圖格式為TIFF、向量圖格式為Sh apefile 」已明確規範屬系統所需之圖資格式。查「 圖資」係區分「數值」與「非數值」2 種,數值包括 影像圖層、虛擬網路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Ve ctor),向量圖層(數值)包括:○○○區○○○區 ○○道路圖層、地名圖層、橋樑圖層水深及海岸圖層 、河川圖層、湖泊圖層、鐵道圖層、高壓線向量圖層 、高層點向量圖層等等。依契約附加條款第1.2.1.條 至1.2.4.條即規範「影像圖資」(非數值)更新範圍 及轉換格式,另契約附加條款第1.2.5.條至1.2.6.條 係規範「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向量圖層」 (Vector)建立標準數值圖資、標準作業程序及標準 轉換格式,可知契約中之「圖資」一詞,實囊括了所 有數值與非數值之圖資,原告辯稱其僅有更新「影像 圖檔」義務而對於「虛擬網格資料」(Raster)及「 向量圖層」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原告另辯稱:「1.1.6.3.之圖資規格,為1.1.6 系統 作業環境說明之子項目,僅用以說明「陸勝二號全部 之作業系統與環境而已,非謂該部分說明所提及之系 統與軟體,均在本案之合約範圍內、均需由原告加以 更新。」云云(起訴狀第9 頁)仍無法改變依契約附 加條款中第5.3.2 條:「…甲方代理人依據附表4『 性能測試表』,逐項完成附表5 「性能測試簽證表」 及附表6 性能測試簽證報告」之性能測試報告。」及 原告應使「一、更新後之影像圖資需為WGS84 橢球體 UTM 座標系統。」、「五、更新後之數值地圖測試位 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隊行軍路線 之餓定需順暢。」等契約義務。且契約中既明文規定 陸勝二號的作業系統規格,則原告更新後的軟體更應 注意配合該作業系統環境運行,否則殊難想像契約中 特別列明作業系統環境的用意。若測試的結果係不能 符合,則反更證明原告並未盡到系統更新之契約義務 。
⒊「圖資」即已涵括「數值圖資」和「非數值圖資」,原告 僅更新影像圖資,與契約目的不合:
⑴按合目的性解釋為契約之重要解釋方法,承前所述,契 約附加條款第1.2.1 條至1.2.4 條,只不過係規範「影
像圖資」(非數值)更新範圍及轉換格式而已,更重要 的是契約附加條款第1.2.5 條:「乙方所完成圖資必須 能於『陸勝二號』系統執行模擬運用。」顯見其所稱「 圖資」非僅影像圖資,蓋僅單純之影像圖資並不足以使 陸勝二號系統執行模擬運用之功能,不論從合約之條款 及合約精神、合約目的觀之,被告都不可能去招標一個 達不到契約目的之購案來浪費國家公帑。
⑵又契約1.2.6.條:「本案地理圖資更新需遵照IEEE1220 7 資訊軟體標準化作業程序,建立標準數值圖資,並採 用美國國家影像製圖局(NIMA)標準格式轉換及更新。 」則係規範「虛擬網格資料」及「向量圖層」等「數值 」圖資。又契約附加條款1.2 軟體系統更新一節所言: 「系統更新僅地理圖資更新乙項」,所稱之「地理圖資 」,當然包括有非數值的影像圖資,即數值的向量圖層 與虛擬網格資料等,而非如原告所稱僅有「影像圖資」 一項,至為顯然。
⑶原告11.25 日之之交貨函亦已自承更新範圍包向量圖檔 及網格圖:
原告於98年11月25日檢送之第2 批次已完成交貨函,其 附件中之「軟體設計文件」「壹. 專案管理暨執行規畫 書」「貳. 維運標的」「一.-3.作業依據(一)向量圖 檔(Vector)載明:「圖檔主目錄內水系、道路、建築 物等子目錄內資料檔,資料格式為.shp與.dbf分別記載 圖徵類別幾何軌跡與屬性內容」及(二)網格圖檔(Ra ster)載明:「包含各分(作戰)區高程資料檔,與影 像資料目錄內容各比例尺子目錄內資料檔。」亦可證明 其設計文件中已包含向量圖檔與網格圖檔的資料,非單 僅有影像圖資的部分而已。
⑷承上,原告同函檢附之「貳. 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 」「貳、作業方式說明」中亦言明:「陸勝二號系統運 作MapObject 所參用相關圖資包含:(一)向量圖檔( Vector)及(二)網格圖檔(Raster)。」同文檢附之 「參. 專案作業說明書」中有關工作分包與工作項目說 明中之「工作分包與項目執行內容說明」中均有原告針 對符合附表4 「性能測試表」第5 項所列「更新後之數 值地圖測試位置須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 隊行軍路線之設定需順暢」規範要求所提出之因應作為 ,如:「T3.2/ 向量檢核模組開發」、「T3.3/ 向量分 割模組運行- 執行系統向量圖層座標轉換後分塊產出」 、「T3.4/ 影像套疊投映校核- 新版電子軍圖與轉換後
向量圖資座標比對」等,已揭櫫原告針對「虛擬網格資 料」資料及「向量圖層」之製作方式、分工、圖檔轉換 格式等,均知悉屬契約履約繳交之一部。
⑸原告又辯稱:「『壹. 專案管理暨執行規畫書』及『貳 . 圖資轉換暨更新作業規範』中,提及向量圖檔及網格 圖檔等項,惟其上已註明係參用向量圖檔及網格圖檔, 非謂上開二項圖檔之更新,亦屬原告所負之契約義務。 」(起訴狀第10頁第3 行)云云,唯此僅屬原告之文字 遊戲且反而突顯原告身為專業廠商不可能不知道對於向 量圖檔及網格圖檔之更新對於履行合約附件4 之測試項 目具有先決要件之重要性。
⑹綜上所述,原告明知系爭圖資更新包括向量圖檔及網格 資料,仍未依約履行,致第2 批次經性能測試複驗不合 格,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符合契約附加條款9. 2 條終止契約之要件。依政府採購法101 條第1 項第12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刊 登政府公報,均屬依法辦理,原告所述均無理由。 ㈡本件驗收測試結果不合格,自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 ⒈經查,若要達到附加條款附表4 項目五所稱:「更新後之 數值地圖測試位置需與WGS84 軍用地形圖位置相符,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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