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9年度,801號
TPBA,99,簡,801,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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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張銀泉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9
年9 月7 日勞訴字第099001386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逾期提起,顯不合法,其情形屬不可補正,應依同法第 107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定駁回。另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 前開通常程序之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
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99年9 月8 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 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則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9年9 月9 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 日,算至99年11月12日(星期五) 屆滿。原告遲至99年11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 收文戳記日期可憑,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 首揭之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104 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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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