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王海莉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陳業鑫(局長)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工職業病慰問金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 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 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勞工職業病慰問金事件,不服相對人之行 政處分,前於99年12月1日(本院總收文日戳)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在案,因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臺北市低 收入戶卡(有效期限至99年12月31日)、聲請人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92年度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 。
三、經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類別為「精神」、障礙 等級為「輕度」,診斷病名為「重度憂鬱症」,有臺北市低 收入戶卡(有效期限至99年12月31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 可資參照,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有聲請人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92年度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 可佐,茲審酌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 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