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155號
TPDV,91,除,2155,200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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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吉恩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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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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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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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恩維國際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銀總行 │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貳拾玖萬叁仟貳佰│BA一九四九一二│  │
│ │韋烈       │         │           │肆拾肆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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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恩維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