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吉恩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一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吉恩維國際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銀總行 │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貳拾玖萬叁仟貳佰│BA一九四九一二│ │
│ │韋烈 │ │ │肆拾肆元 │八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