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33號
TPDV,106,訴,1333,2017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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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3號
抗 告 人 翊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西子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
人與相對人李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
18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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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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