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薛美平即汪黃慶之法定繼承人
再審被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程珍惠
林慧玲
輔助參加人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秀斯
參 加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許明財(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曾能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薛美平為再審原告汪黃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99年6 月27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查明薛美平為再審原告汪黃慶之繼承人,有卷附全戶戶
籍資料可證。該繼承人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