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1號
原 告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德孚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
代 表 人 毛治國(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卓勳
成介之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補助費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9 日辯論終結
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劉 穎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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