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北調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李錫明
兼代理人 王麗美
相 對 人 朱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和間請求99年度司北調字第987號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之事項為相對人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區○ ○路一段19巷3號、5號地下室之起造人變更為聲請人或協同 辦理第一次建物測量及建物登記後將產權移轉登記與聲請人 。惟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固亦得申請變 更建築物起造人名義,但建築物經建造完竣領得使用執照後 ,即不生變更建築物起造人名義之問題,觀之建築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項及 第七十三條等規定自明。又未辦保存登記之地下室權利歸屬 尚有爭議,無從認定起造人即有權辦理第一次建物測量登記 ,故聲請人聲請調解,顯於法不合,依其情形應認為不能調 解,爰裁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