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9年度,475號
TPEV,99,北補,475,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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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黃瑞桐
上列原告因與蔡秀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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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