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黃瑞桐
上列原告因與蔡秀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