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八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立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兩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億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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