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9045號
TPEV,99,北簡,19045,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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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45號
原   告 李春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本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被告
陳本儉伍宏聲、王上誠、郭坤寶黃明浩、鄭凱文、林子右
劉建甫簡銘言現因另案分別於臺灣臺北監獄、臺灣彰化監獄
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10日下午2時
5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而自臺灣臺北監獄、臺灣彰化監獄、臺
灣雲林監獄提解被告至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所需之到場費用
係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項規定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提解費用新臺幣52,24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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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