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45號
原 告 李春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本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被告
陳本儉、伍宏聲、王上誠、郭坤寶、黃明浩、鄭凱文、林子右、
劉建甫、簡銘言現因另案分別於臺灣臺北監獄、臺灣彰化監獄、
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10日下午2時
5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而自臺灣臺北監獄、臺灣彰化監獄、臺
灣雲林監獄提解被告至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所需之到場費用
係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項規定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提解費用新臺幣52,24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