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44號
原 告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漢通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非法人團體)之內政部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
人資格證明。
㈡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證明。(支付命令狀提出聲證一最
新土地謄本登記記載所有權人非原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