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9044號
TPEV,99,北簡,19044,201012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44號
原   告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漢通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非法人團體)之內政部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
  人資格證明。
 ㈡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證明。(支付命令狀提出聲證一最
  新土地謄本登記記載所有權人非原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