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8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潘建宏
徐湘誠
潘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 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不動產移轉行為無效而聲明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並回復為被告潘建宏所有,再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係坐落於 臺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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