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8094號
TPEV,99,北簡,18094,201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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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094號
原   告 提斯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潘家穎
被   告 盛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99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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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提斯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