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一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七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2所示之證券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 、另附表編號1、3所示之證券則業已於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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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七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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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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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詠久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吉成分行 │九十年八月十日 │壹萬柒仟肆佰捌拾│RB三六二三二六│七個│
│ │司 張玉琴 │ │ │元 │二 │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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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聯宜興業有限公司 │大安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年七月八日 │貳萬壹仟元 │AN0二七三五六│六個│
│ │邱月珠 │ │ │ │二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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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聯宜興業有限公司 │大安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年八月八日 │肆萬玖仟貳佰肆拾│AN0二七三五七│七個│
│ │邱月珠 │ │ │伍元 │四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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