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75號
TPDV,91,重訴,675,200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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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勃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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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