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勃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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