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44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被 告 新曜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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