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示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0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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