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5981號
TPEV,99,北簡,15981,20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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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9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示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0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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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示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