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2933號
TPEV,99,北簡,12933,2010120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原   告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里
訴訟代理人 潘健豪
被   告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可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12月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黃文芳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2月間因承攬國立中央大學廁所整修 工程,向原告訂購「紅螞蟻- 60500」磁磚 1614片及「版岩石 -V3003」磁磚1320片(下稱系爭磁磚),價金合計新臺幣(下 同)154,048 元,原告業已依約交貨完畢,上揭工程亦經被告 施作完成,詎被告竟拒絕付款,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依民法第 345條第1項、367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154,048元。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 明如: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出廠證明 書、指送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 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文芳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1/1頁


參考資料
勁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