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2127號
TPEV,99,北簡,12127,201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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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霈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華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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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