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霈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華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