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9年度,2503號
TPEV,99,北小,2503,20101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503號
原   告 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順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謝清福
訴訟代理人 鍾凱韻
被   告 高鶯桂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 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99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1頁


參考資料
順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謝清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