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柒拾叁萬叁仟
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貳
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
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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