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500號
TPDV,91,重訴,1500,200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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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柒拾叁萬叁仟
  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貳
  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
  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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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