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展順鋼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雅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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