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被 告 顏妙娟
訴訟代理人 秦清輝
被 告 秦清輝
訴訟代理人 顏妙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139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提供新臺幣壹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秦清輝於民國97年1月21日應聘為原告 之機電專員,且由被告顏妙娟為秦清輝之業務連帶保證人, 嗣於97年 1月27日秦清輝受原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下 稱萬安公司)機電主任邱顯能指示,至位於台北縣新店市○ ○路130號之大椰林社區 (下稱大椰林社區)觀摩見習,但秦 清輝卻違反公司指示,並未留置於發電機現場觀摩學習發電 機之維修,擅自離開,且未經任何人同意下,進入該社區地 下室B2之消防機房,明知其無消防設備相關之執照,不熟悉 該社區設備之操作,不得任意啟動該社區高樓灑水主機,且 當時亦無啟動高樓灑水主機之必要,竟擅自啟動該灑水主機 。秦清輝雖具備電機專業能力,卻疏於注意,於啟動消防機 組後,未關閉壓力水槽管線開關,致安全閥無作用,馬達發 生異常,高壓水將消防管路之各壓力錶破錶、爆管,自動逆 止閥法蘭片迫緊洩水及洩水閥閘門破裂,系統線圈燒焦、管 線爆裂。經訴外人機電主任邱顯能及社區總幹事林慶文聽聞 燒焦異味及巨大聲響後趕赴B2消防機房始發現上情。萬安公 司因此須對大椰林社區負責維修被告所造成之前述損害,而 須拆除壓力開關及2吋凡而 (銅),又因維修空間狹小,並須 拆除整個天花板,以更換機組元件及維修,並為符合完工時 程,須耗費大量人力、工作時數及工資。秦清輝於造成前述
損害後,開始不正常上班,曠職非常嚴重,萬安公司乃於97 年3月15日依勞基法將其開除,原告尚餘薪資132,000元未給 付,經抵償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後,尚得請求181,38 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97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末以被告顏妙娟為被告秦 清輝之業務連帶保證人,爰依人事保證之規定,及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顏妙娟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 :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1,38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貳、被告秦清輝則以: 伊僅具電匠專業能力,不適合執行消防檢 測業務,然萬安公司指示伊向原告公司機電人員葉建成見習 維修機電設備、水電及消防設備。於本件事故前一日,在台 北市○○路另一社區,葉建成受機電主任邱顯能指示,並未 帶領伊學習工作,而使伊單獨作業,伊問邱主任,為何葉建 成不教伊。邱主任說他要測試伊之技術程度。事故發生那天 ,伊就自己摸索,造成壓力錶漏水,其實壓力錶已經生鏽受 損,連刻度都看不到,只差沒漏水,伊一開啟電源,馬達轉 動,壓力錶就漏水而造成事故。被告秦清輝雖具備電匠專業 能力,然僅限於屋內線路裝修部分,非屬消防業務範圍,消 防業務應具有消防相關證照始得以執行消防檢測業務,被告 秦清輝僅具電匠資格,不適合執行消防檢測業務,原告指派 被告秦清輝執行消防檢測工作,事故發生應歸責於原告指派 不當。況該社區壓力錶早已生鏽腐蝕,從未進行汰舊換新及 維修,應予折舊,原告虛報修繕費用。伊於本事故後受原告 公司總經理盧盛頓指示,直接至該社區處理漏水問題,故上 、下班未打卡,非如萬安公司所指曠職。另原告尚欠發被告 秦清輝薪資43,065元 (月薪36,000元,然97年1月22日至同 年月31日共10日未給付及2月份薪資遭扣薪一半)等語,並聲 明: 原告之訴駁回。
參、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本件事故係因被告秦清輝無消防設備操作、檢修、維護之 相關證照,卻擅自啟動消防機組因操作不當而造成損害及 損害之結果。
(二)修理費鑑定之結果。
(三)事故發生後即未打卡。
二、兩造爭執要點:
(一)原告主張被告秦清輝應在邱顯能旁邊見習,卻擅自離開至 消防機房亂動消防機組;被告秦清輝則辯稱原告明知被告 無消防檢測之專業能力,竟指派被告單獨作業執行檢測工
作。
(二)被告秦清輝辯稱事故後伊受原告公司總經理盧盛頓指示, 直接至該社區處理漏水問題,故上、下班未打卡。(三)原告尚欠被告秦清輝薪資43,065元。三、經查證人即大椰林社區總幹事林慶文到庭證稱:伊看到被告 秦清輝時,他是一個人過來,伊跟被告秦清輝講因為他是新 進人員,還是等邱主任來之後再作業。但被告秦清輝沒回應 ,之後被告秦清輝做何事,伊不清楚。事故發生後,伊去找 邱主任,他在發電機房做保養,伊告訴邱主任他才知道事故 發生,他很訝異等語。證人邱顯能則證稱:當天葉建成因其 他社區有機電異常須前往處理,改由伊到大椰林社區負責檢 修。伊到發電機房檢測保養,被告秦清輝應向伊見習,但被 告秦清輝並未向伊報到。伊因發電機房大型柴油發電機在運 轉,無法聽到消防機房有人私自啟動機組,事故發生後,伊 到消防機房察看,看到消防主機還在增壓運轉,伊立即關閉 電源,被告秦清輝則站在機器旁,無任何動作。伊未授權被 告秦清輝自行操作消防機組,伊不可能讓社區上百萬及千萬 之機組,在伊視線不及下,讓新進人員自行操作該機器。該 社區之消防設備每年都經過消防檢查並申報,無設備老舊之 問題等語。兩造對上開二證人之證詞均無意見(見本院98年 4月14日及6月8日之筆錄)。證人葉建成於98年6日到庭證稱 :被告秦清輝從未問伊有關消防設備之事,伊未交叫被告自 行摸索,被告秦清輝未與伊一起工作,伊都是自己一人修理 ,不知被告在大椰林社區做何事等語。原告否認曾指派被告 秦清輝檢測消防設備,被告秦清輝復未能舉證原告指派伊檢 測消防設備,被告秦清輝明知其無消防之相關證照,不得操 作檢測消防設備,其對消防機組之系統亦無所悉,本不得擅 自啟動該機組,且縱如被告秦清輝所辯其一開電源,馬達一 轉動,壓力錶即漏水,則被告秦清輝於發現壓力錶漏水,亦 應立即關閉電源,亦可避免機組因壓力過大而損壞,此為一 般常識,況被告秦清輝具有墊匠之專業證照,當知一關閉電 源馬達停止轉動,機組即停止運轉,其未為此顯有過失。況 該社區之消防機組並無老舊之情形,業經證人邱顯能證實, 被告秦清輝空口指稱該壓力錶等消防設備老舊,致生事故云 云,亦不足採。被告秦清輝應注意其無消防相關證照,其未 受任何指示,本不得擅自操作消防機組,當時又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其竟擅自操作,且未立即關閉電源,以致該機組損 害,顯有過失,自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件損害額經本院送臺北縣消防設備師公會鑑定,該公會建 議以84,134元為合理,兩造就此不爭執,自應以此認定。被
告另稱原告尚扣其薪資43,065元應予扣抵。被告秦清輝自承 其事故後即未打卡上、下班,辯稱係經原告公司經理口頭指 示不用打卡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被告秦清輝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已難以採信。況以被告秦清輝於原告公司任職均須打 卡上、下班,豈有於發生重大事故之後反不必打卡,顯違常 理,所辯自不足採信。被告秦清輝上、下班既係以打卡為據 ,則被告秦清輝主張伊有上班但為打卡部分,原告不予承認 ,而以曠工論,自屬有理。惟查原告97年度應付被告秦清輝 薪資68,000元,有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 清單影本在卷,原告僅於97年3月14日及4月14日匯給被告秦 清輝各23,665元及13,200元共36,855元,尚扣29,612元未給 付被告秦清輝,亦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明,有該局98年 6 月22日書函影本在卷,兩造對此亦未再爭執。被告辯稱部 分應予扣抵,自屬有據,扣除後被告秦清輝尚應賠償原告54 ,522元。被告顏繆娟維被告秦清輝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 告秦清輝本件之損害賠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4,522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97年10月2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 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予論述,併此敘明。伍、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依聲 請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耀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 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 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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