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盧奕霖
原 告 吳招文
原 告 蘇字華
共 同 周玉惠
訴訟代理人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智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8,600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