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1958號
TCEV,99,中補,1958,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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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秀芝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32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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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