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1935號
TCEV,99,中補,1935,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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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儷軒、紀凱
祥、紀佳慧紀佳容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718元,應繳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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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