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代 理 人 白宗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