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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1918號
TCEV,99,中補,1918,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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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結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松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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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