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結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松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