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3175號
TCEV,99,中簡,3175,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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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175號
原   告 柏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宛玲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
被   告 陳品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軟體委託開發合約涉訟,已以書面合意由甲方 (註:即本件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軟體委託開發參考合約書(註:第17條)影本 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穚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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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