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090號
原 告 大安紫金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木訏
訴訟代理人 陶惟仲
被 告 鄧愫妮
訴訟代理人 紀春蓮、蔡金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