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3002號
TCEV,99,中小,3002,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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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0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石炤庭
被   告 黃紹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參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
│修復總費用79,627元(工資:29,235元,烤漆:14,159元,零件│
│ :36,233元) │
├────────────────────────────┤
│第1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
│36233元-36233元×0.369=228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 │
│下同) │
├────────────────────────────┤
│第2年折舊後零件價值(第2年僅用10月又1天,不足11月,以11 │
│月計): │
│22863元-22863元×0.369×11/12=15130元 │
├────────────────────────────┤
│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58,524元(計算式:29235+ │




│14159+15130=585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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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