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2823號
TCEV,99,中小,2823,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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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8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許書杰、龐一鳴
被   告 蔡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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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