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8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家仁
被 告 方恒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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