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48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賴莉婷
王怡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2月16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9900364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莉婷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
王怡雯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移人賴莉婷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9年12月14日22時40分許。(二)地點:臺中市○○路○段52之1號 (雙美堂大飯店609室)。(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何威廷姦淫, 代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賴莉婷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何威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持搜索票前往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警務員 謝坤茂製作之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各各1份、照片5幀 附卷可稽。
三、按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 者,處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本次被查獲前之1年內,曾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達3次,而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99年 度中秩字第77號、第79號、第123號,分別裁處罰鍰5,000 元、6000元、及拘留2日等確定在案,核被移送人再次違反 同條款,爰依上開規定,處予拘留。
貳:被移移人王怡雯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9年12月14日22時40分許。(二)地點:臺中市○○路○段52之1號 (雙美堂大飯店505室)。(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楊佳祥姦淫, 代價為2,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王怡雯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楊佳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照片3幀附卷可稽。
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8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