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99年度,140號
LTEV,99,羅補,140,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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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富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零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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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