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富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零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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