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莊許香蘭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莊志勳
被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劉智遠
榮家麟
白永濬
黃振佾
被 告 黃廷臣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廷臣間請求修復
房屋瑕疵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3 日以訴狀變更應受判
決事項時,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不明確,且未於訴狀載明
變更後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二)補正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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