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王錦焄
楊鈞琮
楊鈞涵
楊鈞媛
楊鈞閔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亞塑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竹北
簡字第17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36條之32第4項、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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