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再簡字,99年度,1號
CPEV,99,竹北再簡,1,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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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王錦焄
      楊鈞琮
      楊鈞涵
      楊鈞媛
      楊鈞閔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亞塑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竹北
簡字第17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36條之32第4項、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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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