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5號
KMDV,99,除,15,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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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勇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附表
┌────────────────────────────────────┐
│ 99年度除字第15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或到期日)│ │ │
├──┼─────┼─────┼──────┼────────┼─────┤
│ 1 │臺灣土地銀│臺灣土地銀│98年6月8日 │ 160,000元 │ PQ0000000│
│ │行金門分行│行金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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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