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9年度,440號
CCEV,99,潮簡,440,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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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440號
原   告 李松蕓
被   告 賴淑惠
      賴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賴淑惠邀同被告賴宏隆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40萬元,約定自民國98年12月13日起每月清償1 萬元,並簽發票載金額為40萬元之本票1張,詎被告於給付3萬元後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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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