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11號
原 告 林清連
林尤菊
林坤濱
林坤傑
林慧虹
林慧純
上列6 人共同
代 理 人 孫守濂律師
被 告 林瑞玉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77巷22弄10號
林瑞美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136號
林文榮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246巷10號
林盟坤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246巷10號
蘇榮長 住高雄縣路竹鄉○○村○○路30巷40號
蘇金美 住同上
蘇正雄 住同上
蘇政輝 住高雄縣路竹鄉○○村○○路573巷29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2月27日上午9時45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