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9年度,502號
CCEV,99,潮小,502,201012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50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被   告 雷賜即山地門珠串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於原告之債務人馬桂香受僱被告期間,在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馬桂香每月得受領之薪資債權新臺幣貳仟元及得支領之各項獎金四分之三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債務人馬桂香因積欠原告電信費未清償, 經原告對馬桂香取得本院93年度促字第5214號確定支付命令 ,該支付命令內容為馬桂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 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原告前於民國 93年間執上開確定支付命令聲請本院強制執行馬桂香之財產 而無效果,經本院發給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3執11656號債權 憑證,嗣於99年6月15日執上開債權憑證聲請本院以99年度 司執字第22724號執行事件,就馬桂香任職於被告期間,每 月得受領之薪津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99年7月22日核 發扣押及收取命令,於上開債權額及執行費85元之範圍內, 准就馬桂香任職於被告每月得受領之薪資在2,000元及各項 獎金四分之三範圍予以扣押,並交由原告逕向被告收取,復 於同年9月9日發給移轉命令,將馬桂香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 權2,000元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債權,於上開債權額及執行 費85元範圍內移轉原告。該扣押及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均已 合法送達被告,且被告並未聲明異議,惟被告未依執行命令 內容給付原告,故依上開收取及移轉命令,請求被告於原告 對馬桂香所有債權6,474元,及自民國9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1,0 00元、執行費85元之範圍內,按月將馬桂香每月得受領之薪 資債權2,000元及得支領之各項獎金四分之三給付原告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對於薪資或其他 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 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 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 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強制 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2項、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本院99年7月22日屏院 惠民執辛字第99司執22724號執行命令1紙為證(卷4頁),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2724號清償債務 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又原告之債務人馬桂香於99年2月3 日起以被告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有上開執行卷內所附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1份可佐,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又本院所發上開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分別 於99年7月27日、同年9月6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2件為憑 (上開執行卷10頁、14頁),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 定,上開執行命令於送達被告時發生效力,故馬桂香於扣押 命令及收取命令送達之日即99年7月27日,依收取命令內容 ,喪失其對被告得受領薪津之收取權,而由原告取得收取權 ,且自移轉命令送達之日即99年9月6日,依移轉命令內容, 馬桂香對於被告之薪津債權並已移轉於原告,則被告自99 年7月27日起,於馬桂香受僱期間即負有依扣押命令及收取 命令、移轉命令內容,將每月馬桂香對被告得受領之薪資債 權2,000元及得支領之各項獎金四分之三,在原告對馬桂香 之債權電信費6,474元、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執行費85元 ,合計7,559元,及其中6,474元自9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給付原告之義務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