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潮州簡易庭(刑事),潮秩易字,99年度,17號
CCEM,99,潮秩易,17,201012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潮秩易字第17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處罰人  王中毅
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潮秩字第72
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中毅易處拘留肆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6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 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5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 額3,600元,應易處拘留4日,並以900元折算1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