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被 告 錢明美
錢櫟米(即許敏華即許珈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5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萬零貳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零貳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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