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電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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