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951號
TPDV,91,訴,951,200206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電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1/1頁


參考資料
英電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