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寬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
偵字第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昭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陸張、六合彩支數速見表肆張、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1行「99年11月6日」應更正為「99年11月16日」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6張、六合彩支數速見表4張及計算機1 台,為供犯本件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 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