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473號
TPDV,91,訴,3473,200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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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號
  原   告 大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零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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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