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9年度,1031號
TYEV,99,桃小,1031,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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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馬德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晨揚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參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陸佰柒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公司自民國98年11月起至99年2 月間於馬德里社區 進行裝潢工程,戶數達九戶,裝潢前伊已與被告公司簽立 馬德里社區室內裝修切結書,要求被告公司需於每日工作 完畢後,對社區樓梯或樓梯廳進行清潔,以免造成馬德里 社區住戶私人財產發生損害。詎被告公司於裝潢期間造成 馬德里社區環境髒污,致伊支出清潔費一萬七千七百元( 起訴狀誤載為一萬一千七百元)。另被告公司完成裝潢工 作後,伊發現馬德里社區內B、C、D 三棟三組電梯(下稱 系爭電梯)車廂門貼波音軟片受損,經詢問原廠台灣三菱 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三菱電梯公司)後,修復費 用為新臺幣(下同)三萬六千五百九十七元。經伊多次以 電話、函文及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公司均無回應,且伊於 99年7 月12日向三重市公所聲請調解,被告公司亦不出席 ,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公司應給付五萬四千 二百九十七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公司抗辯之陳述:伊主張之清潔費乃被告公司每日 工作完畢後,對於社區的樓梯或梯廳的打掃,而被告公司 主張的清潔費,則為其自己裝潢部分所為保護措施的清除 費用及清理裝潢廢棄物的費用,與伊主張之清潔費無關。 伊是以每日一百元計算,時間是從每戶最開始施工到施工 完畢為止,以馬德里社區裝潢清潔費收入登記表所載的施



工次數編號乘以一百元,總金額為一萬七千七百元等語。二、被告公司則以:伊固有與原告約定負擔每戶清潔費每日一百 元之事,惟伊完工後已自行花費一萬五千元僱請證人己○○ 將環境清潔完畢,故伊無給付清潔費之義務,或至少應扣除 此部分金額;但對原告提出的清潔總金額沒有異議。又伊否 認有原告主張損壞電梯之事,因當時仍有其他工程單位在現 場施工,故原告提出之系爭電梯門受損照片無法證明為伊工 班造成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99年4 月13日馬管字第990413 01號、99年5月3日馬管字第99050301號函;99年7月7日三重 五常郵局第000091號存證信函及其回執;99年7月1日台北縣 蘆洲市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馬德里社區之裝潢施工管理 辦法;98年11月30日至99年2月4日C2棟162-1 號13、14樓、 98年12月18日至99年2月26日D1棟162號4樓、98年12月3日至 99年2月11日A2及B1棟11樓、98年11月30日至99年1月29日A2 棟162-5號12樓與B1棟162-4號12樓、98年12月3日至99年2月 8日D棟160號3樓、99年1月12日至99年2月3日A2及B1棟9樓等 戶之馬德里社區裝潢清潔費收入登記表、馬德里社區裝潢施 工巡查記錄表、馬德里社區室內裝修切結書、馬德里社區室 內裝修人員名冊;系爭電梯門受損及修復後照片;台灣三菱 電梯公司估價單;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 21日、99年1月1日、99年1月3日、99年2 月11日慧智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勤務日誌(下稱勤務日誌);被告公司簽發票面 金額各五萬元之本票共二紙等資料為證,然為被告公司所否 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即應審究原告請求之清潔費 一萬七千七百元及系爭電梯修理費三萬六千五百九十七元, 是否均有理由。
四、就清潔費部分:
(一)被告公司保證於施工期間確實遵守馬德里社區之室內裝修 管理辦法,有原告提出之馬德里社區室內裝修切結書在卷 可稽。又觀諸馬德里社區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第三條約定 :「為有效約束裝潢包商,在施工期間不慎損壞公設或鄰 戶設備,以及造成環境污染,需由裝潢包商繳交保證金五 萬整及清潔費:以施工日數計算一日一百元,於施工完畢 退還裝潢保證金時按實際施工日數扣繳」,可知原告確有 要求被告公司應按日給付清潔費,又被告就其確有與原告 約定清潔費用每戶每日一百元,業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 院99年10月19日審理時所自認,是原告依約請求被告公司 按施工戶數,按日給付清潔費即無不合。而被告公司於本 院99年10月19日審理時對原告主張之清潔費總額一萬七千



七百元,亦不爭執,故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清潔費一萬 七千七百元,即應認為有理由。
(二)至被告所辯已花費一萬五千元僱請己○○清潔環境,故不 需負擔清潔費或得抵銷上開金額云云,依己○○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公司曾經叫我去清潔馬德里社區各棟 電梯內的貼布殘留的膠,還有各棟的樓梯及中庭,全部都 要清洗,我受僱被告公司作這些工作大約是今(99)年的 1、2月。我是在被告工程結束才做清潔工作等語,顯見己 ○○係在被告公司完工後為其進行善後清潔工作,而非在 被告公司裝修工程進行期間,則己○○之清潔工作即與兩 造間約定在被告公司施工期間,維持馬德里社區環境清潔 之意旨不符,是被告公司此部分抗辯即難謂有理由。五、就電梯毀損部分: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亦有明定。又請求履行 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 ,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 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 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 七七判例要旨參照)。另當事人之陳述,除自認之事實外 ,民事訴訟法,尚無得以當事人自己之陳述作為證據之規 定(同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判決要旨參照) ,準此以言,原告主張因被告公司施工致系爭電梯門受損 ,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查原告此部分主張固曾提出馬 德里社區裝潢施工巡查記錄表、系爭電梯門受損及修復後 照片及台灣三菱電梯公司估價單為證,然為被告公司所否 認,且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電梯門受損照片,其上並無拍 攝時間及毀損之人的影像,故上開照片無法證明系爭電梯 門究係何時、由何人破壞,是此部分證據尚難作為原告有 利之認定。況依原告提出之馬德里社區裝潢施工巡查記錄 表,於98年11月30日至99年2 月26日,在C2棟、D1棟、A2 、B1棟及D3棟等處巡查結果,對保護板均勾選「OK」,而 現場施工狀況概述欄亦未提及被告公司有損壞電梯之情形 ,益徵原告此部分主張實難遽信。再依原告提出之98年12 月11日、99年1月1日勤務日誌所載,原告亦僅要求保全員 與被告公司連絡,請被告公司加強電梯及公設保護措施, 而未提及電梯已遭被告毀損之事,故由此部分證據,亦不 足以作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二)至99年1月3日、99年2 月11日勤務日誌雖記載「劉委員反 應各棟B1、B2、B3梯間因裝潢工程造成損壞,要求要恢復



原狀(晨揚黃小姐已知情,並回報公司)」等字,然其中 「(晨揚黃小姐已知情,並回報公司)」部分,非關曉書 之字跡,而係原告訴訟代理人戊○○所填載,業據關曉書 及原告訴訟代理人戊○○於本院99年11月23日審理時陳述 明確。又戊○○於本件乃原告訴訟代理人而非證人,是其 於勤務日誌之記載,與其本人在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並 無二致,且與原告本人之陳述相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自不得以原告訴訟代理人戊○○在勤務日誌之補充記載作 為不利於被告公司之證據。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98年11月到99年2 月間,遲主任有跟我說請我們把電 梯保護好,不然如果損壞的話,可能要賠償,我上去跟工 人說要把電梯包好,工人也有馬上去做加強。後來我回去 也有跟公司就是在庭的楊先生回報,楊先生是說那就叫工 人貼好等語,核與98年12月11日、99年1月1日勤務日誌所 載要求加強電梯保護等語相符,是乙○○之證詞堪可採信 。則原告既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電梯門之損壞乃因被告公 司之行為所致,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難認為有理由。六、從而,原告依據與被告公司間所簽訂之馬德里社區室內裝修 切結書約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清潔費一萬七千七百元為有 理由而應准許,至其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系爭電梯門修理費之 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而無調查之必要 ,毋庸再予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就原告請求清潔費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一千元,其中三百二十六元由被告負擔,其餘六百 七十四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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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揚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