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調字,99年度,338號
TYEV,99,司桃簡調,338,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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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旺
相 對 人 吳水波即巨兆機電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水波即巨兆機電實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84 元
     ,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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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