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旺
相 對 人 吳水波即巨兆機電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水波即巨兆機電實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84 元
,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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